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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 第26條

從事泛舟活動前,應向水域遊憩活動管理機關報備。 帶客從事泛舟活動,應於活動前對遊客進行活動安全教育。 前項活動安全教育之內容由水域遊憩活動管理機關訂定並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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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