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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果輸入配額管理辦法 第3條

經濟部應就水果輸入配額之種類、分配國家、數量、核配方法、有效期限 、進口日期認定之方法及其他核配相關事項,於徵得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以下簡稱農委會) 同意後,委任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以下簡稱貿易局) 公 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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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