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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權登記收費標準 第2條

本標準專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登記費:指主管機關為辦理水權登記所發生之費用。 二、水權狀費:指主管機關為製作水權狀所發生之費用。 三、臨時用水執照費:指主管機關為製作臨時用水執照所發生之費用。 四、履勘費:指主管機關為派員履勘所發生之舟車旅費。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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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