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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權登記收費標準 第6條

履勘費按主管機關,分別依下列各款收取: 一、中央主管機關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二、臺北市政府、基隆市政府、新竹市政府、嘉義市政府及離島地區(澎湖縣政府、金門縣政府、連江縣政府)為新臺幣五百元。 三、前款以外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為新臺幣一千元。 前項規定,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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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