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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3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徵收之水污染防治費分配收入。 二、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三、本部依本法第六十六條之二追繳之所得利益及依本法裁處之部分罰鍰。 四、其他有關之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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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