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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 第42條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42條
第 九 章 回收使用
前條回收使用後之水應符合放流水標準,始得排放於地面水體。但回收使用作為沖洗作業環境內辦公場所、員工宿舍及其他活動場所之室內用水,應符合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之放流水標準。 前項回收使用之廢(污)水應避免與人體接觸影響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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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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