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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42條

第 九 章 回收使用
前條回收使用後之水應符合放流水標準,始得排放於地面水體。但回收使用作為沖洗作業環境內辦公場所、員工宿舍及其他活動場所之室內用水,應符合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之放流水標準。 前項回收使用之廢(污)水應避免與人體接觸影響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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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條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產生之廢(污)水,應處理至符合放流水標準始得回收使用,並於回收使用前,設…第43條回收使用廢(污)水者,應於廢(污)水產生及處理後,設置獨立專用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回收前,設…第43-1條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本章規定:一、廢(污)水尚未進入廢(污)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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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