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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
› 第3條
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 第3條
下列事業,免依本辦法規定申請水措計畫及許可證(文件): 一、未附設洗車場之加油站。 二、營建工地。 三、飼養豬未滿二百頭之畜牧業。 四、貯存系統。 五、畜牧業及畜牧糞尿或生質能資源化處理中心(或沼氣再利用中心),依農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取得農業主管機關核發畜牧糞尿水施灌農作個案再利用許可,或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取得農業主管機關核准畜牧業沼液、沼渣作為農地肥分使用計畫,全量作為農地肥分使用者。 六、設置洗腎治療(血液透析)床(台)之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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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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