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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法 第29條

直轄巿、縣(巿)主管機關,得視轄境內水污染狀況,劃定水污染管制區公告之,並報中央主管機關。 前項管制區涉及二直轄巿、縣(巿)以上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劃定並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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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