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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災旱災災害全民防救災教育表彰辦法 第2條

本辦法表彰對象,應具備下列資格及條件: 一、機關(構)、災害防救團體、災害防救志願組織或個人。 二、依本法第六十條第一項各款規定實施水災、旱災災害全民防救災教育工作,具有傑出貢獻或顯著功勞。 本辦法表彰對象之適用範圍為水災及旱災災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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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