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水災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 › 第10條

水災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 第10條

水災災害生活救助金,由災害發生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發給;所需經費由災害發生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分別編列預算支應之。 直轄市、縣(市)政府經衡酌財政情形,得發給本標準災害救助種類以外之災害救助金。
AI 白話解釋
← 第9條看 水災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 全文第1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