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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翼船管理規則 第19條

水翼船輪機製造中檢查,依左列規定: 一、主機、傳動裝置、輔助動力裝置、推進器等之製造、試驗方法與程序,應經檢查機構認可,並在檢查人員監督下施行試車試驗或檢查合格。 二、製造廠應提送有關工廠證明及記錄,以供查核。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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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