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水翼船管理規則 › 第22條

水翼船管理規則 第22條

水翼船依前條規定施行試航或試驗後,應將試航或試驗結果報告連同下列圖說,送請航政機關審核: 一、傾側試驗包括翼航時之傾側試驗結果報告。 二、速度試驗結果報告。 三、昇起及著水試驗結果報告。 四、耐航試驗結果報告。 五、輪機裝置完成圖,包括: (一)輪機裝備規範說明書。 (二)機艙佈置總圖。 (三)軸系圖。 (四)管路圖。
AI 白話解釋
← 第21條看 水翼船管理規則 全文第2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