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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翼船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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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翼船管理規則 第22條
水翼船依前條規定施行試航或試驗後,應將試航或試驗結果報告連同下列圖說,送請航政機關審核: 一、傾側試驗包括翼航時之傾側試驗結果報告。 二、速度試驗結果報告。 三、昇起及著水試驗結果報告。 四、耐航試驗結果報告。 五、輪機裝置完成圖,包括: (一)輪機裝備規範說明書。 (二)機艙佈置總圖。 (三)軸系圖。 (四)管路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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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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