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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翼船管理規則 第31條

水翼船之艙區劃分,應至少於二相連艙區浸水之情況下,船身不致沉至上甲板,並具有正值之剩餘定傾高。 總噸位未滿二十之水翼船得不適用前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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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