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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翼船管理規則 第33條

船身各部主要構材及水翼所用之材料,應經航政機關施行材料試驗具有適當強度。其成分應經分析,並具充分之耐蝕性或經有效之防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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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