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水體水質監測站設置及監測準則(84.08.23訂定) › 第13條

水體水質監測站設置及監測準則(84.08.23訂定) 第13條

主管機關委託檢驗測定機構或相關團體執行水質檢驗時,應要求先提出專 案計畫品保規劃書,經認可後確實執行。
AI 白話解釋
← 第12條看 水體水質監測站設置及監測準則(84.08.23訂定) 全文第1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