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水體水質監測站設置及監測準則(84.08.23訂定) › 第3條

水體水質監測站設置及監測準則(84.08.23訂定) 第3條

湖泊、水庫水質監測站設置以左列位置為原則: 一、重要污染源流入點。 二、河川流入點及湖水流出點。 三、重要水利用點。 四、可反映一般水質點。 五、其他必要點。
AI 白話解釋
← 第2條看 水體水質監測站設置及監測準則(84.08.23訂定) 全文第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