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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修理業管理辦法 第6條

汽車修理業不得佔用道路或公共場所停放待修車輛、辦理檢修作業或堆置 器材等。對廢水、廢氣、廢棄物、噪音,應依有關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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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