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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修理業管理辦法 第9條

汽車修理廠設立核准程序如左: 一、直轄市政府建設局或縣 (市) 政府依照工廠設立登記規則及有關法令 規定,並依照警察機關之許可文件,核准工廠設立。 二、直轄市政府建設局或縣 (市) 政府與公路監理機關,依照本辦法、工 廠設立登記規則及有關法令規定,會勘審查通過後,核發工廠登記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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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