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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噪音檢驗處理辦法 第12條

依本辦法執行噪音檢驗測定之人員,以經中央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機構訓 練合格,並領有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訓練合格證書者為限。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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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