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汽車噪音檢驗處理辦法 › 第4條

汽車噪音檢驗處理辦法 第4條

取得進口汽車或總重量逾三千五百公斤客車之合格證明或測定報告者,應 依本辦法規定申請驗證核章。
AI 白話解釋
← 第3條看 汽車噪音檢驗處理辦法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