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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所有人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事件裁決罰鍰繳納處理細則 第13條

被通知人持通知單於指定應到案日期到案,而處罰機關尚未收到該移送事 件之文件時,應填用違反本保險事件催送單,催請原舉發機關速即移送; 被通知人不願先行繳納罰緩結案者,並應於其所持之通知單上加蓋「本件 已依指定應到案日期到案,因案件未移到,請順延十五日至年月日再到案 」字樣戳記及處罰機關、日期及承辦人姓名之章戳後,交還被通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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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