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汽車檢驗員汽車駕駛考驗員檢定及管理辦法 › 第3條

汽車檢驗員汽車駕駛考驗員檢定及管理辦法 第3條

申請汽車檢驗員檢定者,應具有下列資格: 一、年齡滿二十歲。 二、學歷、經歷合於下列各目之一者: (一)高中(職)或相當高中(職)之軍事以上學校之汽車、農機、重機械或機械科系畢業者。 (二)高中(職)或相當高中(職)之軍事以上學校非前目所列之科系畢業,並領有汽車修護技工執照或丙級以上汽車修護技術士證者。 (三)領有汽車修護技工執照或乙級以上汽車修護技術士證一年以上者。 (四)現(曾)任公路監理機關委任或相當委任級以上之技術人員。 三、領有檢定車種以上之汽車駕駛執照。 申請機車檢驗員檢定之資格不受前項第二款學歷、經歷各目有關科系之限制。 第一項所指之汽車駕駛執照包含國軍汽車駕駛執照。
AI 白話解釋
← 第2條看 汽車檢驗員汽車駕駛考驗員檢定及管理辦法 全文第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