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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檢驗員汽車駕駛考驗員檢定及管理辦法
› 第6條
汽車檢驗員汽車駕駛考驗員檢定及管理辦法 第6條
檢定各科目之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其合格成績如下: 一、國文、汽車或機車英文專業術語各為六十分。 二、汽車或機車構造原理、汽車或機車駕駛理論、汽車或機車構造原理概論各為七十分。 三、道路交通法規為八十五分。 四、汽車或機車檢驗實務、汽車或機車丈量、汽車或機車駕駛技術、汽車或機車駕駛考驗實務各為七十分。 學科成績均合格者始得參加術科檢定。學科成績均合格,而術科成績不合格者,參加主管機關舉辦之隔次檢定時,得免試學科,但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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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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