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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貨運營運實施細則 第4條

貨運在起碼里程十二公里以內依基本運價加收百分之七十空駛費。 超過十二公里者,除十二公里以內依前項規定計收,其餘超過部分按每公里規定運價累加計收。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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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