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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運輸業審核細則 第5條

汽車運輸業增加營業汽車,除應配合該地區及營運需要外,並須合於下列規定: 一、增加營業車輛所需資金除增加資本外,得以車輛提列折舊準備、貸款、分期付款或變賣其他固定資產方式為之,其應檢具證明。 二、申請增加營業汽車之公路汽車客運業營運路線或其他汽車運輸業最近六個月內無違規營業受處分之紀錄。 三、站、場設備足供容納所增加之車輛。 汽車運輸業增加全新營業汽車,除依前項規定外,應結清車輛欠繳公路使用養護安全管理費及交通罰鍰;受吊扣牌照、吊銷牌照處分者,則須先到案繳交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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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