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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運輸業營業車輛肇事暫不予核准車輛過戶繳銷牌照處理辦法
› 第4條
汽車運輸業營業車輛肇事暫不予核准車輛過戶繳銷牌照處理辦法 第4條
依
第二條
暫不予核准過戶、繳銷牌照之車輛數,依汽車運輸業行車事故損害賠償金額及醫藥補助費發給辦法
第三條
第一項規定金額換算之。但請求權人能證明實際所受損害較高者,不受其限制。 依前項金額換算車輛數時,其車輛價值依汽車運輸業營業車輛折價表換算之,如附表。但能提出實際車價高於表列年份車價之相關證明文件者,依實際車價換算。 依第一項金額換算車輛數時,其金額換算後之執行車輛數不足一輛者,以一輛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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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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