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 第105條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105條

貨運業應在各營業所揭示左列事項: 一、營業時間表。 二、運費及雜費表。 三、運送契約、託運單。其應註明貨物毀損、滅失之損害賠償,除貨物之性質、價值於裝載前經託運人聲明,並註明於契約外,其賠償金額,以每件不超過新台幣三千元為限。 四、其他託運人及受貨人注意事項。
AI 白話解釋
← 第104-1條看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全文第10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