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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118條

託運人應將託運之貨物包裝捆紮穩妥,包皮上應註明受貨人、託運人之姓名及詳細住址、電話,其不能標註者,應另栓以牌簽標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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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