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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12條

汽車運輸業溢收客貨運價及雜費,應分別退還,其未能退還之款項,依民法第三百二十六條第三百三十條之規定辦理,並將溢收情形及未能退還原因,報請公路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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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