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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131條

運送物因不可歸責於貨運業者之事由,致不能交付時,貨運業者得代為寄存於倉庫,並以倉單代替運送物之交付;其費用由貨物託運人或受貨人負擔。 前項規定,於超過領取期間未領取之運送物準用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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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