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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 第134條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134條
個人經營小貨車貨運業者,應自購車輛,並以一輛為限,除其具有小型車職業駕駛執照之配偶及同戶直系親屬得輪替駕駛營業外,不得僱用他人或將車輛交予他人駕駛營業,但如因疾病或其他重要事故,本人不能駕駛營業,需僱用他人替代時,其僱用人應領有小型車職業駕駛執照並應檢具有關證明報請當地公路監理機關核准後,方得替代駕駛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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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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