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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16條

汽車運輸業如需在同一路線或同一區域共同經營時,應由當事人開具左列事項,檢具共同經營契約副本,會報公路主管機關核准後,方得實施,期滿仍須繼續或中途停止時,亦同。          一、雙方公司、行號名稱、地址及負責人姓名。    二、共同經營之事由及期間。 三、共同經營之業務範圍及方法。 四、經營收入及經費分攤之計算方法。 五、股東決議書或合夥人同意書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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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