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 第28條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28條

公路主管機關對汽車運輸業認為經營不善,妨礙公共利益或交通安全時,得為左列之處理: 一、限令定期改善。 二、應改善事項,逾期尚無成效,或違抗命令,不為改善時,得停止其部分營業。 三、受停止部分營業處分一年以上仍未改善者,經交通部核准,撤銷其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 前項部分營業之停止或營業執照之撤銷,公路主管機關應採取適當措施,繼續維持客、貨運輸業務,不使中斷。
AI 白話解釋
← 第27條看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全文第2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