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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57條

旅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汽車客運業得拒絕其乘車;其已購票者,應予退還票價全數: 一、身患重病、惡疾或傳染病者。 二、兒童過於幼小無人護送者。 三、有酗酒滋事、謾罵喧鬧等危害自己、他人或騷擾他人之虞者。 四、狀似瘋癲者。 五、攜帶第七十二條所列之物品之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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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