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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運輸業與計程車客運服務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15條

業者為維護其所保有個人資料之正確性,應採取下列方式為之: 一、檢視個人資料於蒐集、處理或利用過程,是否正確。 二、當發現個人資料不正確時,應適時更正或補充;若該不正確可歸責於業者者,應通知曾提供利用之對象。 三、個人資料正確性有爭議者,應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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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