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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運輸業與計程車客運服務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 第2條
汽車運輸業與計程車客運服務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汽車運輸業及計程車客運服務業(以下簡稱業者)。 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交通部;在地方為直轄市、縣(市)政府。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消費者:指以消費為目的而為交易、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者。 二、管理人:由業者負責人擔任或指定,負責督導消費者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之訂定及執行。 三、稽核人員:由業者負責人指定,負責定期或不定期查察專人或專責組織執行本計畫之落實情形。 前項第二款管理人與第三款稽核人員,不得為同一人。但業者僅有一名員工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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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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