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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運輸業與計程車客運服務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5條

業者蒐集、處理及利用之個人資料依其特定目的及必要性,界定類別或範圍並應遵守: 一、定期清查保有之個人資料現況。 二、確認保有之個人資料所應遵循適用之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現況。 前項清查發現有下列情形者,業者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 一、非屬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之個人資料。 二、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而無本法第十一條第三項但書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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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