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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運輸業行車事故損害賠償金額及醫藥補助費發給辦法

一句話看懂
汽車運輸業行車事故損害賠償金額及醫藥補助費發給辦法規範運輸業因行車事故致乘客或他人傷亡或財產損失時,應給付損害賠償金額及醫藥補助費之標準與程序。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04-05-04・共 10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辦法依公路法第六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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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汽車運輸業之車輛,因行車事故致人、客傷害、死亡或財物毀損、喪失之損害賠償金額及醫藥補助費發給標準,依本辦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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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汽車運輸業之車輛,因行車事故致人、客傷害、死亡或財物毀損、喪失,依法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醫療費用由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負責支付外,其賠償金額之標準如左: 一、死亡者,最高金額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 二、重傷者,最高金額新臺幣一百四十萬元。 三、非重傷者,最高金額新臺幣四十萬元。 四、財物毀損、喪失之賠償金額由雙方協議定之。 汽車運輸業已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者,其理賠金額視為前項賠償金額之一部分,汽車運輸業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定賠償標準,請求權人能證明實際所受損害較高者,不受其限制。第一項所定標準,不影響請求權人之訴訟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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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汽車運輸業之車輛,因行車事故致人、客傷害或死亡,除因不可抗力不負損害賠償責任外,如能證明其事故之發生非由於其過失所致者,仍得依左列標準酌給喪葬或醫藥補助費: 一、死亡者,最高金額新台幣十萬元。 二、受傷者,按實補助醫藥費,最高金額新台幣七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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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前二條醫藥費用,除因急救外,以就醫之公立醫院及政府辦理或特約之保險醫療院所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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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辦法所稱重傷,依刑法第十條第四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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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汽車運輸業與死者家屬或傷者雙方就賠償或補助金額獲致協議時,應簽訂協議書,依協議書事項行使權利履行義務,事後不得再有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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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汽車運輸業因行車事故之肇事原因及其責任,依法應由當地之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負責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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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本辦法之損害賠償及補助金額,必要時得酌予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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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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