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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駕駛人行駛道路禁止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相關裝置實施及宣導辦法 第7條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督促所屬於召開村里民大會或其他各種集會時,宣導村里民於駕駛汽車行駛道路時勿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以維行車安全。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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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