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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電共生系統實施辦法 第17條

第 六 章 購電及備用電力費率
合格系統之能源用戶向公用售電業申請之備用電力,得連接輸配電業經常供電線路或另接輸配電業其他供電線路,以備其系統發電機組維修或故障時,供電至由合格系統發電供給之全部或部分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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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電及備用電力費率」的其他條文

第16條合格系統之能源用戶其不足電力得向當地公用售電業申請經常用電;其購電費率,以能源用戶經常用電適…第18條前條之備用電力電費以月計費,包括基本電費及流動電費。前項基本電費之計算方式如下:一、用電月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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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