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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電共生系統推廣辦法 第11條

合格系統所需之天然氣燃料,天然氣燃料供應事業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 絕供應。其供應順序如左: 一、都市計畫區域合格系統燃料。 二、工業區合格系統燃料。 三、工業合格系統燃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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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