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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電共生系統推廣辦法 第9條

能源用戶為股份有限公司購置汽電共生設備,得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有關 規定,按二年加速折舊,並在支出金額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限度內,抵 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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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