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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入物品處分規則 第4條

沒入物品,依左列方法分別處分之: 一、留作公用。 二、拍賣或變賣。 三、廢棄或銷燬。 四、移送有關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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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