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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入物品處分規則 第7條

沒入物品無利用價值者,得廢棄或銷燬之。 沒入物品為查禁物者,得銷燬﹑留作公用或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前二項廢棄或銷燬,應製作紀錄存案,並請該管簡易庭派員監視。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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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