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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源不足時期油品配售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油品,係指除國防用油外,供左列各用途之石油產品: 一、汽車、機器腳踏車用油:汽油、柴油。 二、船舶用油:柴油、燃料油、船用燃油、漁船用油。 三、航空用油:航空汽油、航空燃油 (即噴射機燃油) 。 四、一般用油:供前三款以外用途之汽油、柴油、燃料油、鍋爐用油、溶 劑類油品及其他燃料類油氣產品。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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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