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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源不足時期油品配售辦法 第22條

國際航線之船舶必須加用油品者,由經營船舶之業主或其代理人,填具國 際航線船舶用油申請書,送請加油港口之港務局簽證後,持向中油公司配 購。 中油公司對於前項之申請,須視供油狀況商同當地航政機關酌予配售,必 要時得僅售予航行至下一港口所需油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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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