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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源不足時期油品配售辦法 第25條

國內航線之民用航空器所需航空油品,由經營航空器業主或其代理人,填 具航空器用油申請書,檢同該航空器之適航證書影本一份,送請交通部民 用航空局初擬每月或其臨時任務航次需油量,轉請中油公司發給航空用油 配油憑證,依核定量配售。 專供公務使用之航空器所需油品,準用前項之規定。 航空用油配油憑證分正、副兩聯,正聯發給業主,副聯由中油公司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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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