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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源不足時期油品配售辦法 第34條

工業或商業同業公會代辦購油手續轉為分配後,應依照核配數量填具分配 清冊,送請中油公當地營業處查對。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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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