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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源不足時期油品配售辦法 第4條

油品配售之實施及配售之數量,由中央主管機關綜合策劃掌理;有關配售 業務,授權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中油公司) 辦理之。 中油公司應根據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配售量,督導所屬各地營業單位及民 營加油站辦理,並將配售量按期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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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