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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症患者權益保障辦法 第8條

前條之申訴,得以書面或言詞方式為之;並得委託機關(構)、團體或第三人提出。 以言詞為申訴者,受理機關或人員,應作成紀錄,並經申訴人確認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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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